專利異議審查
1. 專利異議
專利異議書是就專利局準備授予專利權的初步決定提出不同意見,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權的專用文書。根據我國《專利法》(1985年版)第41條的規定,專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依法向專利局就該項專利申請提出異議。
專利局應當將異議書的副本送交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書面答復;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出書面答復的,該申請可視為撤回。提出異議,就要制作和書寫異議書。
2. 專利異議條件
異議人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申請向專利局提出意見的,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情形:
(一)對專利局公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以提出異議的形式是指:
1、申請專利的發明的異議,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持不同意見;申請專利的實用新型的異議,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持不同意見。
2、認為該發明創造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認為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應授予專利權;或者認為該發明創造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3、認為該專利申請是屬于職務發明創造,或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兩個以上單位協作的發明創造或者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托的發明創造;或者認為該專利申請的主要內容是取自他人的說明書、附圖、模型、設備等,或者取自他人使用的方法而未經其同意的。
4、專利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的填寫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5、申請的修改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記載范圍的。
(二)對專利公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可以提出異議的情形是指:
1、認為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即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并非最新設計。
2、認為該外觀設計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符合社會公德、妨害公共利益;或者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
上述提出異議的情況,應提出異議的法定條件。異議人的異議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才能引起專利復審程序的發生。
3. 專利異議構成內容
專利異議書由異議人自然狀況、專利代理機構、異議請求、異議理由、附件說明、異議繳送說明、異議人簽章、專利局處理意見等八項內容構成。
(1)異議人自然狀況。應包括異議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法定地址、代表人姓名及其他有關事項。
(2)專利代理機構。應包括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代理人姓名、代理登記號碼。
(3)異議請求。它要求說明異議對象專利申請號、申請日期、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姓名,并應說明專利公告的日期。
(4)異議理由。應用最簡潔的文字,提出確鑿依據,以說明異議理由。
(5)附件說明。應逐一開列附件名單。
(6)異議費的繳送說明,包括繳送數量和方式。
(7)異議人簽章。也可由異議代理人簽章。
(8)專利局處理意見。留給專利局簽署處理決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