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撤銷
注冊商標的撤銷是指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撤銷已注冊商標的制度,有時也簡稱為商標撤銷。商標撤銷制度主要為商標法第44條、45條、46條所確定。
1. 商標撤銷兩種情況:
(1)因違反商標法而被商標局撤銷:
一是由于商標權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或圖形,或自行改變注冊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冊事項等;
二是自行轉讓注冊商標,或者連續3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
三是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2)爭議撤銷:
如數個當事人所爭議的商標確屬相同或類似,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后注冊當事人的商標,維護先注冊當事人的商標專有權。
撤銷商標與注銷商標不同:
注銷商標是由于商標注冊人自動放棄專用權引起的;
撤銷商標是商標局對商標注冊人違反商標法規所給予的處分;或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注冊商標發生爭議時所作出的終局決定。
2. 撤銷的原因
(1)因不使用被撤銷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人連續3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該商標有可能被撤銷。
(2)因使用不當被撤銷
商標使用不當的情況有以下4種:一是自行改變注冊商標,二是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三是自行轉讓注冊商標,四是出現商品質量問題。
3. 撤銷程序
根據不同原因導致的商標撤銷程序也不同。
(1)因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等原因導致撤銷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任限期改正,在限期內拒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2)因商標權人連續3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3)因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4. 撤銷效力
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被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做出撤銷決定之日起終止。
另外,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1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5. 撤銷使用費用: 目前規費:1000元/件,這個是商標局收取的,如果請代理公司的話,還有代理費。